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对外战略方针、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做好新形势下学校各方向各领域对外工作,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内蒙古民族大学外事与港澳台事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事与港澳台事务,是指一切与学校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机构、校内各类分支机构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有关的所有涉外工作和港澳台事务。
第三条 学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我为主、兼容并蓄、提升水平、内涵发展、平等合作、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支持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以提高学校综合办学实力为宗旨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交流和学校治理等工作,推动学校外事工作和港澳台事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外事和港澳台事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是外事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统筹领导全校外事工作,并确定一位副校长分管全校外事和港澳台事务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谋划和推进外事和港澳台事务,协调处理重大涉外事项,做到常态化运转。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下同)。
第七条 学校外事办公室是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外事与港澳台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统筹规划、建章立制、参与决策、协调管理、督促检查、总结报告、政策咨询、政策研究、遴选公派出国人员、审批出入境手续、办理签证许可、聘用外籍专家、申请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和港澳台往来事务、对外关系联络以及外宾接待等职能职责,并负责具体协调落实。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与外事办公室之间在涉外工作方面应互相协调配合,就涉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涉外重要事项方面应主动咨询会商,共同研究处理。外事办公室应及时宣传发布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外事和港澳台事务新趋势、新要求、新任务。
第三章 外事与港澳台事务程序化管理
第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开展外事与港澳台事务活动的单位,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向外事办公室通报情况、提出方案,经外事领导小组会商研究和批准后实施。未经外事归口管理程序批准或授权,校内各单位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络、发函邀请、接受来访、接待外宾、举办活动等。
第十条 凡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备忘录、协议、合同、合作意向书等文本文件,须事先报送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分管外事副校长、校长逐级批准,由学校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备忘录、协议、合同、合作意向书等文件上签字。
第十一条 凡因公出国(境)人员,严格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凡开展和参加线上外事活动,严格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规范管理线上外事活动的通知》(校党发[2020]37号)执行线上外事活动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凡由学校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会,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向外事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国际会议方案(中英文本),并报请分管外事副校长、校长研究同意后,由外事办公室向自治区教育厅报批,经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受校外单位委托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也须办理上述批件,并经同意后方可承办。
第十四条 凡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来学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主办单位部门须按规定程序报批获准同意后,方可发出邀请信。
一、部长级以上的学者,须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二、国外专家学者,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三、台湾学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凡邀请或接待外国驻华使节及外交官来学校参观访问或参加活动,须由外事办公室按照《关于外国驻华使节及外交官来我区参观访问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报批。
第十六条 外事活动实行事后报告制度,各单位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活动书面报告,由外事办公室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重点报告外事接待、涉外活动举办、对外务实合作、民间对外交往、侨务工作、因公出国(境)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境外记者采访、涉外案(事)件处置、海外领事保护、健全完善外事工作体制机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凡聘请外籍教师来学校任教、工作,应严格依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凡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严格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凡招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学生,参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各单位部门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外事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重视和掌握外事工作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周密执行外事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外事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各种涉外问题,切实做好涉外保密、政治安全和人员安全保卫工作。外事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单位部门涉外工作情况,凡属涉外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因公外事活动交往中,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报备制度,不得自作主张,随意表态;不得越权行事,“先斩后奏”。应严格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相关规定,做好外宾接待工作。凡需要校领导出席接待的外事活动,须事先请示有关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民族大学外事与港澳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