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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蒙古国大学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蒙大学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中蒙两国大学在自愿前提下成立的非官方组织。

该组织的中文全称是∶中国蒙古国大学联盟

该组织的蒙古文全称是∶图片.png

该组织的英文全称是∶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of China and Mongolia

中文简称为∶中蒙大学联盟

蒙语简称为∶图片.png

英语简称为∶AUCM

第二条 联盟的活动应依照联盟章程、国际法、中国和蒙古国两国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条 联盟的发起人是东北师范大学和蒙古国立教育大学。

第四条 联盟成员有权组建联合会、团体、小组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体,签订双边和多边合作条约。

第五条 联盟成员保留其各自的独立性和法人地位。

第六条 联盟是非盈利组织,其活动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第七条 联盟所在地∶

中国机构办公室∶中国,长春,南关区人民大街5268号,东北师范大学

蒙古国机构办公室∶蒙古国,乌兰巴托,乌兰巴托苏赫巴托尔区 第八小区巴戈特如-14,蒙古国立教育大学

第八条 联盟不具有承担内部成员相关责任的义务。

 

第二章 联盟的宗旨与任务

第九条 联盟的宗旨∶

凝聚中蒙两国高等教育力量,推进中蒙教育人才交流与科研项目合作,促进中蒙两国文化教育的共同发展,将联盟打造成中蒙高等教育的重要合作平台,为"一带一路"倡议和"发展之路"计划做出贡献。

第十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进一步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为中蒙两国教育发展提出建议;

--深入挖掘科研合作潜力,共同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

--学习研究中国和蒙古国的历史、语言和文化,促进沟通、增进理解。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的中方成员包括六所发起高校,它们是∶

(1)东北师范大学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5268号

校长∶刘益春

(2)北京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郝平

(3)山东大学

地址∶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校长∶樊丽明

(4)内蒙古大学

地址∶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235号

校长∶陈国庆

(5)内蒙古民族大学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536号

校长∶陈永胜

(6)新疆职业大学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

校长∶阿布都热西提·努尔登

第十二条 联盟的蒙方成员包括六所发起高校,它们是:

(1)蒙古国立教育大学

地址∶乌兰巴托,乌兰巴托苏赫巴托尔区第八个小区巴戈特如-14

校长∶达西道尔吉·满达贺 D.Mandakh

(2)蒙古国科学技术大学

地址∶乌兰巴托苏赫巴托尔区第八个小区巴戈特如34

校长∶奥赤儒巴图 B.Ochirbat

(3)蒙古国立农业大学

地址∶乌兰巴托汗乌拉区甾三

校长∶赫儒格 T.Kheruuga

(4)蒙古国立医科大学

地址∶乌兰巴托族日格路

校长∶草李梦 J.Tsolmon

(5)蒙古国国防大学

地址∶巴彦珠尔赫区,蒙古人民共和国英雄纳杨太苏仁路,第十六小区,乌兰花仁

校长∶扎日格朗 P.Jargalan

(6)科布多大学

地址∶科布多省科布多市

校长∶尼木曹格特B.Nyamdorj

 

第四章 联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有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

--在中国和蒙古国国家政府机构表达和代表联盟大学成员利益;

--参与其他国家、国际和非官方机构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联盟义务∶

--根据章程规定代表并维护联盟成员利益;

--根据章程为联盟成员提供相关服务;

--向联盟成员提供有关联盟工作的必要信息。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东北师范大学和蒙古国立教育大学应分别负责协调中方成员和蒙方成员在联盟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六条 联盟实行自愿入盟制。如果没有协议特别规定,联盟成员可以完全自主地开展其业务,自愿参加双边或多边的各类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联盟向所有承认本章程及其宗旨与任务的高等学校开放。

第十八条 入盟须由大学提出申请,联盟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联盟委员会以简单多数投票方式接纳会员。

第二十条 每位联盟成员都有权自由退出联盟,但须向联盟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如果联盟成员违反其义务、联盟章程、违反中国或蒙古国法律,经联盟委员会决议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 再次申请入会,需要重新履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权利∶

--借助联盟平台解决与中国和蒙古国其他大学、国际组织、中蒙两国教育机构以及公司在联合项目中的问题;

--依约定利用联盟成员的信息资源、教学科研资料、创造性成果、社会文化基地以及相互间合作扩展和提升自己的活动;

--联盟成员院校的全权代表有进入联盟领导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以在联盟内部组建联合会、团体、俱乐部等不同形式的联合体,并制定相关章程,签署与联盟章程不相矛盾的专门协议等;

--参与联盟举办的学术会议、座谈会、展会、学术交流以及其他活动;

--就联盟的工作向联盟领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上述问题的讨论;

--参加联盟成员全体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并参与投票;

--向联盟批准的项目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退出联盟。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义务∶

--维护联盟章程;

--积极参加联盟工作,增进联盟内部大学和机构的合作,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高水平;

--及时主动向联盟提供与之工作有关的必要信息和消息;

--确保不外泄任何能够给联盟及其成员带来损失和伤害的相关信息;

--执行联盟大会和委员会决议。

 

第六章 联盟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最高领导机构是联盟全体大会∶根据需要,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大会代表为联盟成员大学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代表;

--在通过大会决议时,每一名联盟成员只享有一票。

第二十六条 联盟成员全体大会的职权∶

--对章程内容做修订和补充;

--确定联盟未来两年的工作重点;

--选举联盟委员会;

--选举联盟轮值高校校长为联盟委员会主席;

--选举联盟委员会秘书;

--审议联盟成员申诉;

--决定终止联盟活动事宜。

第二十七条 联盟成员全体大会出席人数达到百分之八十,会议所做出决议视为有效。参会人员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联盟全体成员大会所形成的纪要,须由联盟大学成员选出的主席和秘书签字。

第二十八条 在联盟大会休会期间联盟领导职责由联盟委员会执行。联盟委员会成员包括联盟委员会主席以及联盟大会选举的委员会成员。人数由大会会议决定。

联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联盟大会休会期间承担联盟领导责任;

--接受申请学校入会,并依章程规定开除成员;

--保障联盟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联盟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每年至少一次。联盟委员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委员会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委员会会议法定出席人数的普通多数赞成,其决议生效。投票方式由联盟委员会决定。联盟委员会会议纪要须经联盟委员会主席或者其代表和秘书签字。


第七章 联盟的法律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联盟不拥有任何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产和资金

第三十一条 参与联盟各项活动需要的经费由联盟成员协商解决,或在后续具体合作的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提及的其他内容,按中国和蒙古国法律以及联盟内部相关执行文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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