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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来华留学生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外事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及各学院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归口负责学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制定来华留学生招生计划,报学校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办理来华留学生录取及相关后续工作。

第六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共同制定,报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可以申请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来华留学生招收和培养申请须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审核,报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效外国护照。中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国外后作为外国留学生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必须持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内有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九条 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等其他传染病;

第十条 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攻读学位项目的须具备熟练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二条 攻读学位项目的须有相应的学历及学位,本科项目须高中毕业,硕士项目须学士学位(MBA 参照同等学历要求),博士项目须硕士学位。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时应按照当年《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学历项目

1.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习申请表;

2.有效护照;

3.前置学历证书;

4.前置学历阶段成绩单;

5.汉语授课项目的,须提供《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证书;

6.由经济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及其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有能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其他证明;

7.学习计划书(研究生);

8.两名及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研究生);

9.身体健康证明;

10.前置学历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推荐信;

11.无犯罪记录;

12.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非学历项目

1.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习申请表;

2.有效护照;

3.由经济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及其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有能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其他证明;

4.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5.身体健康证明;

6.前置学历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推荐信;

7.无犯罪记录;

8.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招生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对材料缺漏、不实或经复核发现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考核,确保所招收学生符合录取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范的招生程序和规则,根据录取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本科生招生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及各学院,根据当年来华留学生招生计划、申请人数、各科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情况做出录取决定。准予录取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拟录取名单,报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及时提交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

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初审通过的由研究生院及各学院组织评估其学术水平,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准予录取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拟录取名单,报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及时提交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八条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由国际教育学院报送至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相关学院。

第七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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