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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培养工作,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来华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来华留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实行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来华留学生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来华留学生语言教学管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及非学历来华留学生的课程教学和培训工作;各学院在教务处、研究生院的指导下,负责来华留学生专业培养阶段教学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协同管理。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制定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来华留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特点。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来华留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来华留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来华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来华留学生的考勤制度,明确出勤合格标准。来华留学生请销假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备。

第十条 学校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同一课程中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来华留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参与教学评价活动,积极征求来华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按照要求实施考勤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管理,如实提供课程成绩单、学习证明、学分学时说明等记录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规定来华留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中所使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学校规范组织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来华留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来华留学生,语言水平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语言能力要求,方可授予相关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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