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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来华留学生包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内蒙古政府奖学金以及自费来华留学生。非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来华留学生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安全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协助来华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来华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教育,并开展安全教育提供安全信息,预防违法犯罪,防范不法侵害。

第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来华留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来华留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条 学校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来华留学生可以参加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应急培训和消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遭遇重大疾病、意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援助预案,并积极为救援行动和医疗救护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来华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来华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来华留学生参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章 居留许可、签证管理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时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字或X2字 签证,应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 30前内向通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八条 在校来华留学生擅自连续旷课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以上并处于失联状态的,或获准请假(寒暑假除外)后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以上并处于失联状态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通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通报失联情况,建议注销其居留许可及签证。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学期中途离校的来华留学生,必须到通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相应的居留证件变更手续。应当离校但仍以各种理由滞留在学校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相应居留证件。个人原因造成居留许可超期的,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期及签证。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将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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