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古民族大学
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提高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指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接受中国学历学位教育的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生,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接受中国学历学位教育的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类别为本科生。上述两类学生统称为奖学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
第三条 学校每年发布招生简章,明确各奖学金项目的申请途径和要求。申请人可依照项目类别向内蒙古民族大学提出申请,并由国际教育学院归口负责受理。
第四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攻读学士学位者,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当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当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成绩需达到180分。
第五条 申请人需按照招生简章要求在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在线申请系统中注册、填写信息、上传扫描件进行申请。
第三章 奖学金生确定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当年招生简章和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会同各专业学院,对申请者进行遴选和资格审核,并通过面试、笔试、申请材料会审等考核方式,深入考察申请人对华态度、学历背景、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语言水平、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向学校及上级部门择优推荐奖学金生候选人,最终审核确定奖学金生录取名单。
第七条 入学时国际教育学院将复查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备、不合格者需补全申请材料,无法提供合格申请材料者将不予注册,并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修业年限。
第九条 奖学金资助体系和资助标准按对应的奖学金文件执行。
第十条 奖学金生不得同时享受不同院校的奖学金资助。对于刻意隐瞒资助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学校、学习层次、学习专业、授课语言、修业年限等学籍信息。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学生须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异动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奖学金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具体流程参照学校和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在校管理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本人每学期需要到内蒙古民族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平台完成注册操作,由学校对学生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生因违纪被纪律处分者,按处分类型中止、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中文能力未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学习要求的,须进行一年中文补习,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中文补习时间计算在奖学金年限内。
第十五条 奖学金实行年度评审制度,评审流程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方法》执行,评审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提供奖学金资助的依据。
奖学金年度评审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道德品行
此部分占比30%。主要考察来华留学生是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是否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尊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是否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是否知华友华。
(二)学习成绩
此部分占比30%。主要考察来华留学生就读期间学习目标是否明确;是否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是否遵守课堂及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是否诚信考试;是否谦虚好学、认真刻苦、成绩优异。
(三)学习/科研态度
此部分占比20%。主要考察来华留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研究素养,是否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与严格规范的学风;是否具有扎实的学科功底和广阔的知识视野,并能熟练运用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是否具备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与能力,并运用所学知识参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的能力。
(四)活动表现
此部分占比20%。主要考察来华留学生就读期间是否积极参与文化体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类活动;是否主动参加讲座、讨论会等学术活动;是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是否具有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是否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第十六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合格的学生,方可获得相应学年奖学金资助。无故不参加年度评审的,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行为表现已达到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或国家留学基金委报备,并依据评审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奖学金生须遵守各项教学制度和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及论文答辩。学业成绩不合格者,可根据情节中止、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生活费发放
第十九条 奖学金新生应当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在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报到注册的,发放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报到注册的,发放半个月生活费。逾期15天不报到注册的,其奖学金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毕业的,在学校确定的毕业日期后继续发放半个月生活费。休学、退学、肄业及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的,其生活费自批准之日起停发,事后不予补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