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
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来华留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内蒙古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民族大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经来华留学本科生本国认证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及成绩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证明等,按报到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国际教育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入学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来华留学生招生规定情形,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申请材料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学习年限,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规定时间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的,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离校手续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境。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分与绩点
第八条 学分是来华留学本科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以每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学时数为依据。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必修课16学时1学分;选修课24学时1学分;实习、实践类课程以周为计量单位,原则上1周1学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决定来华留学本科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1.绩点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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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学分x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选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需事先请假;未经准假缺勤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社会实践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来华留学本科生凭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填写请假单。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同意、学院学工办批准;一周以上、六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同意,培养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一学期累计请病假时间超过六周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休学处理。
事假:来华留学本科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时,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原因或附有关证明。请假均需班主任同意后履行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学院学工办批准;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的,学院领导批准;二周以上、六周以内,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若请假期满后仍需继续请假,须提前续假,是否批准续假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来华留学本科生本人,未获批准缺勤的,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病假)及审批意见由来华留学本科生所在学院学工办留存备查。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真实、完整地记入来华留学本科生学业成绩档案。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具体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来华留学本科生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初修、缓考、补考、重修考试,补考成绩或重修成绩在来华留学本科生学业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决定来华留学本科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办法详见《内蒙古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来华留学本科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的,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该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结业后,可在三年内回校重修。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参加学校认定的MOOC等线上课程学习的学分认定按《内蒙古民族大学MO0C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学来华留学本科生重新被我校录取,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入学第一学期进行,具体见《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本科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来华留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所在学校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校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来华留学生转入申请。
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来华留学生转学手续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紧密顺畅地衔接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由来华留学本科生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应附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并向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境。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限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可累计三年。学期期间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休学来华留学本科生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复学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批后依其学习进程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业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读期间不及格课程一学期达到6学分以上,或多学期累计达10学分以上,将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三个等级。学业预警的具体办法详见《内蒙古民族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受三级预警者予以降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俩次被三级预警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下发“退学通知书”,由来华留学本科生所在学院将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备。无法送达的,所在学院以下述方式之一送达本人:①邮寄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并在规定时间离境;
(二)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或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已交纳的各种费用,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程序见《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九章 肄业、结业、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来华留学本科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条 肄业。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校学习达到一年以上退学(被开除学籍的除外)的,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结业。来华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所修课程最低学分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尚未解除的;
(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的;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毕业。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准予毕业:
(一)来华留学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三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学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等,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提前毕业。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所长、成绩优秀且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本科生提前毕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四年制的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的不得少于四年。
第四十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离境。政府奖学金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之前,须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