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来华留学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和《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民族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并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中所要求的材料,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国际教育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经学生本国公证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及成绩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证明等。初审发现申请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申请材料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出现上述情况的,须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来华留学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来华留学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按学校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手续齐备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合理安排学习进度,培养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按有关规定执行。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定期对来华留学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参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依照《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一律按旷课处理,并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下列情况,可根据学科要求及专业特点提出申请:所学专业撤销、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的特殊需要。
第十七条 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符合转出条件的,所在学校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校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来华留学生转入申请。
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来华留学研究生转学手续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紧密顺畅地衔接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应及时进行公示,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确需转学、转专业的,须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重新确定其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来华留学研究生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申请休学或退学须经导师、学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的,2周内须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离境。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须在期满前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退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学校须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退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境。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并完成毕业论文,准予毕业。论文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达到学校规定的其它要求,可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
来华留学研究生须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5级。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条件、申请程序和学位论文答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按培养方案规定)。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故未能完成学习任务,按延期办理。延期当年学籍按结业处理。来华留学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享有奖助学金。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其它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提前答辩、毕业并获得学位。提前毕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的缴费标准缴纳全部学费。
第三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毕业前,其所在的学院应对其做全面鉴定并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学校审核后,将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来华留学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