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
来华留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教育部、外交部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在境外向中国大使馆可申请的签证种类为:X1(长期学习,入境后30日有效)、X2(短期学习)。其中,学习时间长于180日的留学生必须持X1签证入境,持其他签证入境不得延期或变更为其他类型,限期离境。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的签证种类分为:居留许可(180日以上,多次出入境)、停留证件(学生在学期间最多申请一次,最长30日,0次出入境)、实习签证、离境短期停留签证(7—15日)、签证注销。
第四条 所有来华留学生须在每次入境24小时内、更换护照24小时内及时向学校提供新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先注册、后办理签证手续制度。学校为按期缴清一学年所有费用的留学生办理注册和签证手续。对未缴清费用的留学生,学校不为其办理注册及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注册时应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原件提交到学校。经体检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宜签发签证疾病的,不予办理居留许可。
第七条 签证、居留许可的延期、变更、注销
(一)来华留学生缴清一学年费用并完成注册的,可办理1年居留许可;新生须在入境30日内缴清一学年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签证延期。
(二)来华留学生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当天仍未能缴清费用、未提交退学申请的,默认以自动退学处理。签证、居留许可逾期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及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延期毕业生如需在校上课或实验,在延期材料审核通过后,学校将为其办理居留许可,具体延长期限以教学管理部门批复的日期为准(原则上不超过180日);若无在校课程或实验需求,学校将不予以办理居留许可,学生须限期离境。
(四)来华留学生需在境内实习的,在办理完实习手续后,持相关材料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期限以具体实习期为准。
(五)来华留学生请假离境的,签证、居留许可在请假期间到期的,学生应在离境之前办理延期;若擅自离校且未办理延期造成无法入境的,后果自负。
(六)来华留学生需携带家属在校陪读的,须提前向学校提出陪读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学校为其办理居留许可,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留学生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携带家属来校陪读的,学校不为其办理居留许可,并限期离境。
(七)来华留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办理停留签证的,须在居留许可到期至少30日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签发不超过30日的停留签证,且只能办理一次。
(八)来华留学生需延期或变更居留许可的,须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申请。签证到期后仍非法居留的,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九)来华留学生退学、休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其离境日期将原居留许可更换为不超过10日的停留证件。未办理更换签证手续的,学校将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签证。
第八条 违规处罚
(一)来华留学生非法居留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来华留学生非法就业的,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需妥善保管护照,不得涂改、损坏。护照遗失或损毁(在境内)的,须在24小时内由学校开具遗失或损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自行前往本国大使馆办理新护照。并凭学校出具的签证公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