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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预警管理办法 (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预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学生自我教育的综合功能,强化过程管理,有效预防学生违纪,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纪预警是学校针对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不良表现,及时提醒、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相应的违纪处理办法,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三条 预警包括轻微违纪预警和处分后预警。

第四条 轻微违纪预警是指违反校纪校规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而进行的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轻微违纪预警:

(一)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5-8学时以上的;

(二)违反学校关于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尚未达到处分程度的;

(三)经查证确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形但尚未达到处分程度的。

第五条 处分后预警是指因违反校纪校规已给予纪律处分后所进行的预警,即二次违纪预警和屡次违纪预警。

 

第二章 违纪预警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生处是学生违纪预警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学院开展工作。学院是学生违纪预警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学院党委书记是违纪预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是违纪预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是违纪预警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各学院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的学生违纪预警细则。

第七条 对于有轻徽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指派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谈话,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详细记录具体谈话过程,包括谈话人、被谈话人、时间、地点,谈话内容等,并向学生下发《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预警通知书》。学院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内蒙古民族大学违纪预警名单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存档。

第八条 对已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需指派辅导员或班主任跟踪教育、考察,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促使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避免学生二次违纪。

第九条 各学院须建立学生违纪预警管理档案,档案须包含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违纪预警通知书、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记录等与违纪预警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与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学生处有关科室的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形成专人负责、人人关心、全力预防的学生违纪预警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寒、暑假前将学生违纪预警情况如实填入《家长通知书》并以恰当方式送达家长,要求学生家长填写意见签字确认,开学注册时学院负责收回存档。

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的预防、预警:在各类课程考试、国家等级考试、测试及其他重大考试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要求学生诚信考试,杜绝作弊。

(一)召开学院考风考纪动员大会。根据参加考试学生范围,召开全院、分年级或重点学生的动员大会,进行诚信考试动员,通报典型案例,强调考试违规的严重后果及危害;

(二)召开主题班会。各班级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主持下,召开主题班会,强调考试纪律,与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三)对已因考试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指派班主任负责跟踪教育,做好工作记录,避免学生二次违纪。

第十三条 对学生旷课的预防、预警:

(一)各学院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严格对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进行考勤。课堂考勤由各任课教师每周向学生所在学院统计上报;其他各类考勤由学院制定考勤办法,进行统计;

(二)各学院结合《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规定,对接近某一类处分标准的学生,提出预警。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预警:

(一)对于晚归、夜不归宿者,公寓值班人员负责登记,并通报至各学院,由学院批评教育,并提出预警;

(二)对于饮酒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报至所在学院,同时报送学生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后预警;

(三)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其他规定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者,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轻微违纪预警。

第十五条 对学生饮酒违纪的预防、预警:

(一)各学院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禁止学生饮酒的规定,明确告知学生不得在任何场合饮酒;

(二)开学初、节假日、毕业生离校前、寒暑假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各学院需密切关注,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做好预防工作;

(三)对已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做好相关跟踪教育工作,预防学生二次违纪。

第十六条 对学生打架、聚众赌博违纪的预防、预警:

(一)在学生的篮球比赛、拔河比赛、田径运动会等参与人数较多的体育活动、文娱活动中,学院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必须到场参加,预防打架等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落实和推进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团干部进公寓制度。公寓管理员、各学院要密切关注学生在公寓中的群体活动,预防学生打架、聚众赌博等违纪事件的发生;

(三)在按相关规定处理参与打架、赌博学生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后预警。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宗教活动的预防、预警:

(一)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科研和生活秩序;

(二)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多渠道做好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和“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教育放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学生防范和抵御“三股势力”渗透的思想意识和能力,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对已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做好相关跟踪教育工作,给予纪律处分后预警。

第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不良网络贷款的预防、预警:

(一)加强对不良网络贷款危害的宣传,向学生深刻揭露此类现象的成因及网络贷款公司的真实目的;

(二)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重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了解并给予帮助。将已经或可能进行不良网络贷款的学生列入预警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留学生违纪预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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