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公寓环境,养成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公寓住宿的研究生、本专科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宿舍使用及入宿要求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楼、宿舍和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宿舍和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宿舍门锁;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宿舍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宿舍钥匙,核查使用的宿舍财产并承担保管责任。学生应妥善保管好房门钥匙,严禁学生自配钥匙(门禁卡)或将钥匙(门禁卡)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或更换锁芯要报公寓管理人员,由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处理,不得私自或雇校外人员更换锁芯,对因擅自调换门锁、锁芯或转借钥匙(门禁卡)而导致物品失窃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入住学生要按规定及时和足额缴纳住宿费。未经学校批准而欠缴、少缴上述费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因退学、转学、休学而要求退宿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方可办理退宿。
第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按要求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九条 入住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的管理,积极支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工作,同时配合舍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生公寓走廊、楼梯、门厅、公用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由公寓保洁员打扫。学生宿舍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清洁工具按宿舍分配,每个宿舍领取一套。
第十一条 学生应文明住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走廊内泼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垃圾倒入指定位置,违者宿舍内务卫生成绩按规定进行扣分处理,屡教不改者通报所属学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收留宠物,违者宿舍内务卫生成绩按规定进行扣分处理,屡教不改者通报所属学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为保持良好的公寓环境,防止疾病的传播,不提倡学生在宿舍内就餐。禁止把剩饭、剩菜及其它杂物倒入便坑、尿池或水池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属学院,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宿舍实行宿舍长负责制,建立宿舍值日生制度,个人内务自理,室内轮流值日打扫。宿舍长有义务向公寓值班人员及班主上报不明原因夜不归宿的学生名单,以及行为异常学生的情况,预防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或公寓公共区域乱拉绳线,墙壁无乱贴乱挂现象,违者宿舍内务卫生成绩按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室内卫生,由学院负责管理,每位同学务必做到符合内务规范要求,以确保宿舍内务的清洁、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生住宿环境,保持公寓卫生整洁,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和各学院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内务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劳动教育课》日常生活劳动模块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劳育测评分评分依据.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相关标准参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宿舍内务卫生评分标准》执行。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 严禁异性进入公寓。维修人员进入学生公寓维修设备,须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经值班人员同意。
第二十条 学生家长原则上不准到学生宿舍探望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须学生本人同家长到公寓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寓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公寓的外来人员,将移交安全管理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严禁留宿非本楼人员,擅自留宿非本楼人员者通报所属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携带贵重物品和体积较大物品进出公寓,必须凭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出,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公寓值班人员有权扣留其物品,并报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属学院,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夜间锁楼门,锁门时间为每日22:30至次日5:30。锁门期间,未经值班工作人员同意不允许进出公寓。严禁住宿学生晚归和夜不归宿,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归宿者,必须提前履行请销假手续,学生在校外住宿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每月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将夜不归宿及晚归学生名单通报相关学院,累计3次以上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违规电器、明火用品、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其他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物品带入学生公寓;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吸烟、饮酒、做饭、点蜡、燃烧废弃物品等。违者通报所属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改动电源线路或使用“三无”电器产品,违者通报所属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破坏及违章使用学生公寓楼内的消防设备设施,违者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属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保持门厅、走廊及楼梯畅通,不准乱堆物品,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劝教无果通报所属学院,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离开宿舍前必须关好窗、锁好门,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断电,并全面检查宿舍内安全隐患,若因个人疏忽导致严重后果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原则上不得存放现金,现金建议存入银行或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相机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若发现宿舍内发生失窃等情况,请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室或安全管理处。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者通报所属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随时注意宿舍内所有悬挂物品的安全,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修。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乱扔垃圾或放置个人杂物,严禁从楼上往下倒水、乱抛杂物。违者按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及公寓区内悬挂、张贴他国国旗,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宗教宣传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影响其他人正常休息,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若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证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散发和张贴宣传品等各类商业行为。有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五章 设施使用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允许,不得擅自挪动或维修,不得偷窃或故意损坏,违者通报学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设备发生故障,学生需到公寓值班室进行登记,由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其他人员不得私自移动或拆修,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章 宿舍文明创建
第三十八条 为促进学生文明行为的养成,学生要积极参加宿舍区文明创建活动,参与情况将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学生文明宿舍楼、文明宿舍的创建具体标准:
1.文明宿舍楼创建标准:宿舍楼文化建设规划细致可行、特色鲜明,宿舍违纪违规现象少,突发事件处理恰当及时,文明宿舍达标率高,宿舍楼成员满意度高。
2.文明宿舍创建标准:宿舍全体成员恪守规章制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学习氛围浓厚;宿舍内符合检查评分标准,布置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主动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文化活动,在宿舍文明创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宿舍长积极参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如日常作息管理、卫生检查等),组织发动舍员参与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第七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和安全,原则上要求在籍学生统一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可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在校外住宿:
1.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宜集体住宿;
2.经诊断患有神经衰弱症,严重影响学习,集体住宿有碍病情;
3.经诊断患有严重心脑疾病,癫痫、神经性疾病等高危险性病症,且需亲属陪护;
4.家在市区,且具备走读条件;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在校外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的申请书,学生监护人签字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必须由家长或直系监护人亲自到校签字办理)。
2.因病校外住宿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4.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下称《审批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校外住宿的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向班主任递交校外住宿申请表、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学生父母签字的保证书等相关材料;在《审批表》和《安全协议书》的家长意见栏中填写明确意见。
2.班主任对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学院主要领导转交相关材料,征得学院同意,填写《审批表》。
3.学院领导依次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将《审批表》报送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校外住宿应每日向所在学院报告校外住宿情况,一经发现未办理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将通报所属学院,两日内搬回宿舍或办理手续,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表现作为个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者,通报所属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处分学生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公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