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为加强教学工作过程管理,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教学活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外交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的要求,结合《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成立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在学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校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的咨询性机构。教学督导组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学校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督导员由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督导组组长和成员由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每届聘期2年,聘期期满后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督导组成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终止其聘任。学院教研室是教学督导组的联系办公室。
第二章 成员职责
第五条 听课。有计划地深入教学一线,对来华留学生课堂教学进行听课、指导。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时间不少于20学时,并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课堂教学评价记录》,听课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和学院。
第六条 检查。开展教学过程常规检查,包括教师备课教案、教学课件、教学进度准备情况,以及授课质量等;参与各类教学专项检查,发现来华留学生日常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反馈师生对学校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别关注学生评价有争议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为教师教学评优和评奖等工作提供参考。
第九条 对学院开展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竞赛、教研活动等进行评估和指导。
第十条 每学期召开1次督导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通报。
第三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督导组成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
工作任务情况给予督导津贴,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保障教学督导组相对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与工作条件,并做好教学督导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相关培养单位、学院教研室和教务科要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参加学院教学工作会议,直接向学院领导、教研室、教务科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意见。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应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工作督导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督导组成员个人和督导组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学习学校、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每学期末,教学督导组进行总结,就来华留学生教风学风、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推动学校来华留学生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3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