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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导师工作,切实有效地发挥导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来华留学生的重要指导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知华友华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根据《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

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的要求,结合《内蒙古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学院决定在来华留学生中全面实行导师制。

第二条 导师是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师,负责为在校来华留学生提供有关学习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并辅助班主任做好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

第三条 在来华留学生中实行导师制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自主地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特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教师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能力。

 

第二章 导师任职资格

第四条 为人师表,热爱学生,有责任心,工作认真,治学严谨。

第五条 应具有较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一定的学术水平;了解学校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

第六条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专业思想,指导学生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在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学习计划制定、学习方法改进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七条 熟悉所指导的学生,了解他们的学习基础和爱好特长,接受学生选课方面的咨询,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教育资源状况,提出合理的选课建议,指导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工作。

第八条 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状态,督促学生如期完成学业。对学习上存在较大困难的学生,及时向班主任和来华留学生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

第九条 引导学生参加科研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团队协作精神和科研实践能力。

第十条 协助班主任培养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第四章 导师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平均每周用于指导学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包括邮件、微信、QQ、短信、电话等),每个月至少和学生见面一次。

第十二条 导师须做好指导工作记录。每学年末导师要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业方面的考核评价,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定的依据之一。对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要拿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向来华留学生培养单位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3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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