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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年度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年度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教外厅[2020]1号)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内蒙古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内蒙古民族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参评学生

凡在内蒙古民族大学注册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均须参加年度评审。学校每年度对在本校注册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进行一次综合评审。

二、评审内容

根据学生本学年的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活动表现四方面情况,对每名学生进行定量打分和定性评价。

1.道德品行(30分)

2.学习成绩(30分)

3.学习/科研态度(20分)

4.活动表现(20分)

三、评审过程

年度评审通常安排在每年4-5月,就该学年度学生综合情况做出评定。评审过程如下:

1.成立评审委员会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委员会由5-10人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主任:国际教育学院院长

副主任:学生在读学院主管院领导

成员:学生在读学院导师、主要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处(院)等人员;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教务科、留学生事务科等人员

2.组织宣讲

学校组织宣讲会(线上/线下),确保所有参评学生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评审。

3.学生自评

参加评审的学生填写年度评审表格,并附当年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等证明性文件,按规定时间报送国际教育学院。

4.召开评审会议

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在读专业学院分别召开评审会议,国际教育学院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和活动表现进行会议评审;学生在读专业学院对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习/科研态度等进行会议评审。

5.评审委员会综合评价

评审委员会根据国际教育学院(50%)和学生在读专业学院评审成绩(50%),就本学年度的参评学生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活动表现等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评审直接定为“不合格”: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5)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惩处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6.结果公示

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7.上报评审结果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按规定上报年度评审结果。

四、评分标准

年度评审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道德品行占30分,学习成绩占30分,学习/科研态度占20分,活动表现占20分。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内蒙古民族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打分表

 

序号

类别

满分

一

道德品行(30分)


1

知华友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5分

2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分

3

礼貌待人、乐于助人、律已宽人

5分

4

公正无私、积极向上、言行一致

5分

5

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5分

6

自信勇敢、坚毅乐观

5分

二

学习成绩(30分)


7

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

5分

8

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回答问题、

5分

9

考试成绩优秀

5分

10

出勤率好

5分

11

擅于与老师/导师沟通、具有科研潜力/研究能力

5分

12

参与实验实践活动,注重团结协作

5分

三

学习/科研态度(20分)


13

求真务实、刻苦钻研

5分

14

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

5分

15

学业规划能力、创新精神

5分

16

积极进取、持之以恒

5分

四

活动表现(20分)


17

积极参加文化体验活动

5分

18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5分

19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类活动

5分

20

积极参加讲座、讨论会等学术活动

5分

 

五、其它

1.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年度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经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核批后中止奖学金一年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2.对年度评审定量得分70分以下的学生进行激励谈话,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

3.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来华留学生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复核或复评。

4.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3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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